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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小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 109年度竹小字第35號 原  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被   告 晶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芸 訴訟代理人 梁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、債務人陳竣揚係自民國106年9月26日受僱於被告,被告申報 債務人陳竣揚之薪資為24,000元,於107年7月1日再申報 調薪為30,300元,有債務人陳竣揚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。 據此,原告僅以最低基本工資23,100元計算債務人陳竣揚之 薪資,並據以計算債務人陳竣揚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應移轉予 原告之金額為38,500元,即足採信。 二、被告雖辯稱應移轉債務人陳竣揚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僅新臺幣 (下同)23,374元云云為原告所否認,被告亦未舉證證 明,自不足採信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薪資債權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38,5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即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