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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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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小調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竹小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瑋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良 相 對 人 吳沛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兩造簽定之商品租賃契約書第15條約定:「本契約所發生 之訴訟,甲、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」,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,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,有前開契約書附卷可憑。聲請人依兩 造間租賃關係請求給付租金,揆諸首揭條文規定,本件應由 兩造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