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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小調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竹小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齊昇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齊昇科技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,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 齊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有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 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、2 款、第244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 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依其情形係 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亦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提起本件 訴訟時並未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等 基本資料,致本院無從送達,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,限期 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 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