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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小調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竹小調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黃正中 上列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訴。㈠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相對人被告展詳電機有 限公司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居所。㈡提出相對人 即被告展詳電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 省略)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 所。有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。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、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被告無訴訟能 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,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惟聲請人即原告 未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展詳電機有限公司事務所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