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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簡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9年度竹簡字第267號 原   告 陳宗佑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  告 立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辯論終結 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,詎原告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。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 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000,895元,及 自民國10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並 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如附表所示支票已逾票據請求權時效,被告 拒絕給付等語抗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固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本為證。然按票據上之權利,對支票之發票人自發票日起 算,1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 得拒絕給付。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民法第144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如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日為106年7 月31日,並於同日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,然原告卻遲至 109年6月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依上開 規定,顯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1年之消滅時效 。據此,被告抗辯系爭如附表所示支票票據請求權已罹於 時效,拒絕給付,自屬有據。 (二)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,000, 895元,及自10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%計算之 利息,即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,亦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支票號碼 │付款人 │金額 │發票日 │提示日 │ │號│ │(銀行)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AG0000000 │臺灣中小│1,000,895 │106年7月31│106年7月31│ │ │ │企業銀行│元 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 │新竹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