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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簡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9年度竹簡字第307號 原   告 陳昌甫 被   告 吳晉嘉 訴訟代理人 曾俊翔 被   告 興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印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吳晉嘉於民國107年9月30日10時45分駕駛車 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光復中學前閃黃燈 路口時,未減速且超速撞損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 號自用小客車,致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毀損,而 受有修復費用及車輛價值減損共新臺幣(下同)410,675元 之損害。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,被告興家通運有限公司之 遊覽車違規停放在光復中學校門口,妨礙雙方車輛行進,間 接造成此交通事故,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410,675元。㈡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部分: (一)被告吳晉嘉以:依鑑定報告原告是肇事主因,被告是肇事 次因等語抗辯,爰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(二)被告興家通運有限公司以:被告沒有違規,沒有肇事責任 等語抗辯,爰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原告主張被告吳晉嘉於前揭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撞及原告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致車牌號碼000- 0000號自用小客車毀損,而受有修復費用共410,675元損 害,而被告興家通運有限公司之遊覽車則於本件交通事故 發生時停放在光復中學校門口之事實,固據提出新竹市○ ○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估價單、收據、電子 發票、新竹區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暨收據、行車 執照、鑑定費收據、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、交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 定意見書等為證,而被告吳晉嘉雖未爭執有駕駛自用小客 車撞及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事 實,惟辯稱依鑑定報告原告是肇事主因,被告是肇事次因 等語;被告興家通運有限公司則辯稱被告興家通運有限公 司沒有違規,沒有肇事責任等語。 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 任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不法 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值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、第196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揆諸前揭規定,物被毀損時,乃被害人始得 請求加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,而被害人則係 指物之所有人。經查,系爭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 車車主即所有人係訴外人林怡君,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 影本在卷可稽,則原告即非該物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 用小客車毀損之被害人,姑不論被告吳晉嘉、興家通運有 限公司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,原告自無從請 求被告賠償該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車毀損之損害。 (三)綜上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給 付410,675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至其假執行之聲請 ,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