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09年度竹簡字第576號
原 告 陳蘇耍
兼 上一人
被 告 沛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承租約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號房屋,租賃
期間自108年7月5日起至1118年7月21日止,每月租金為新台幣(下同)25,000元,水電費由被告負擔。
詎被告自108年11月起即未給付租金及水電費,
迄至109年5月共積欠7個月租金175,000元及水費642元、電費325,合計共175,967元。為此,爰依
租賃契約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75,967元,及自
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
業據提出租賃契約、臺灣自來水公司繳費憑證、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等影本為證,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,自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依租賃契約之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如
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