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簡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竹簡字第99號 原   告 陳宗佑 被   告 立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,000,895元,應繳裁判費10,999元,嗣經本 院通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,逾期即駁回起訴,該通知 已於109年3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至其假 執行之聲請,亦因訴之駁回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