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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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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簡調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劉瑞清       李文良       宋高福       邱正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心禹等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具狀補正相對人許心禹之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   對人許心禹之資料,及提出相對人許心禹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具狀補正相對人萬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  、住所或居所,並檢附相對人萬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經主管   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