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竹簡調字第73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擎業建設有限公司
主 文
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起訴:(一)提出共有人郭盡、郭必、黃于除戶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
暨全體
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,且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
相對人即
被告,並載明姓名、真正
住所或
居所。(二)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即共有人郭傳宗、郭榮賢、郭曾寶、郭維章、郭振堯、郭振舜、郭宇軒、許秀美、林孝幸、郭清祥、郭光輝、郭長生、郭永仁、郭永宗、郭仲洋、郭益昌、郭益誠、郭翊楓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。(三)提出坐落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分割共有物事件,為固有
必要共同訴訟,須全體共有人一併起訴或被訴。
二、查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出坐落新竹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,
惟無法確認訴狀
所載相對人即被告之地址是否確為相對人即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亦無法確認是否已有共有人死亡。
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
主文所示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