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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調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 
109年度竹調字第284號
聲  請  人  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保森 
聲  請  人  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超建 
共同代理人  林明正律師
相  對  人  吳靜華 
            鄧德興 
            莊艷珠 
            李秋妹 
            林祺貴 
            吳秀鳳 
            鄭素文 
共同代理人  許美麗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古旻書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之調解筆錄,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: 
    主  文
原調解筆錄原本、正本調解成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。 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   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
    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232
    條第1項前段、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、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
    明文,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、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
    款等規定觀之,訴訟上和解、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
    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,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,自應類推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正,始符兩造調解成立之意旨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 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  李宇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 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王恬如
附表一:
編號
調解筆錄頁數及行數
調解筆錄應更正之記載
更正後之記載
1
第2頁第17行
聲請人同意將坐落新竹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,依「附表『應有部分』欄」所示所有權應有部分...
聲請人同意將坐落新竹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,依「附表二、附表三『移轉權利範圍』欄及『持分面積』欄」所示所有權應有部分...
2
第2頁第26行
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20日北地所測字第1102300182號函索檢附之複丈成果圖(下簡稱附圖)所示,依序如A(吳靜華)、B(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)
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20日北地所測字第1102300182號函索檢附之複丈成果圖(下簡稱附圖)所示,依序如A(吳靜華)、B(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「,其應有部分依附表三『權利範圍』欄所示」)
3
第3頁第3行
相對人吳靜華、鄧德興、莊艷珠、李秋妹、林祺貴、吳秀鳳、鄭素文同意各依附表「應給付價金」欄所示金額,給付該金額予聲請人...
相對人吳靜華、鄧德興、莊艷珠、李秋妹、林祺貴、吳秀鳳、鄭素文同意各依附表「四『應給付予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價金』及『應給付予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價金』」欄所示金額,給付該金額予聲請人...
4

原附表刪除。
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、三、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