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竹調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聲 請 人 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吳靜華
鄧德興
莊艷珠
李秋妹
林祺貴
吳秀鳳
鄭素文
共同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
古旻書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之調解筆錄,其
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調解筆錄原本、正本調解成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調解經當事人
合意而成立;調
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232
條第1項前段、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、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
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
明文,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、
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
款等規定觀之,訴訟上和解、調解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
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,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,自應類推
適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正,始符
兩造調解成立之意旨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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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聲請人同意將坐落新竹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,依「附表『應有部分』欄」所示所有權應有部分... | 聲請人同意將坐落新竹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,依「附表二、附表三『移轉權利範圍』欄及『持分面積』欄」所示所有權應有部分... |
| | 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20日北地所測字第1102300182號函索檢附之複丈成果圖(下簡稱附圖)所示,依序如A(吳靜華)、B(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) | 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20日北地所測字第1102300182號函索檢附之複丈成果圖(下簡稱附圖)所示,依序如A(吳靜華)、B(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「,其應有部分依附表三『權利範圍』欄所示」) |
| | 相對人吳靜華、鄧德興、莊艷珠、李秋妹、林祺貴、吳秀鳳、鄭素文同意各依附表「應給付價金」欄所示金額,給付該金額予聲請人... | 相對人吳靜華、鄧德興、莊艷珠、李秋妹、林祺貴、吳秀鳳、鄭素文同意各依附表「四『應給付予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價金』及『應給付予富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價金』」欄所示金額,給付該金額予聲請人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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