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號
聲 請 人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俊良
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
律師
訴訟代理人 何曜任律師
相 對 人 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
上列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損害賠償事件(本
院107年度訴字第790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○七年度訴字第七九○號損害賠償事件之
民國一○九年三月十二日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
正當目的使用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
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
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
期間內提出,且
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
法令另有排除規
定外,應予許可;
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
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法院組織
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
8條第1、2、4項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
他
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
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
之
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(法庭錄音錄影及
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104年8月7日修正說明
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欲明瞭107年度訴字第790號損害賠償事件109年3月12
日庭期
兩造之陳述,
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
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
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
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並經電詢回復「確認
被告訴訟代
人當庭陳述是否與筆錄記載一致」,
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
交付109年3月12日之錄音光碟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惟聲
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
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四、據上論結,
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准許部分
不得抗告。
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
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