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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強制執行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韋惠方       韋惠烜 相 對 人 玖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在案,請 准裁定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 號判決停止執行等語。 二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兩造前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 上字第2 號判決確定在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 屬實,然兩造間於本院目前並無強制執行程序(聲請人所主 張之案件案號亦為上開確定判決案件之案號),有民事紀錄 科索引卡查詢結果為憑,自無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 要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