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號
聲 請 人 韋惠方
韋惠烜
相 對 人 玖懋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英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業已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在案,請
准裁定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 號判決停止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,
兩造前因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
上字第2 號判決確定在案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
屬實,然兩造間於本院目前並無強制執行程序(聲請人所主
張之案件案號亦為
上開確定判決案件之案號),有民事紀錄
科索引卡查詢結果為憑,自無依
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
要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
法 官 李宇璿
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