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號
聲 請 人 富全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國勳
相 對 人 陳淑琼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
異議之訴,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,依照
強制執行法第
18條第2項規定,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
異議之訴,固屬實在,然經本院調
閱
系爭109年度司執字第26575號執行卷,
債權人即相對人業
於109年7月29日具狀撤回
上開執行。
三、本院審查結果,認為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,聲請人之聲
請,
非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琬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