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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  告 浩宬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819萬0,6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,18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