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
原 告 浩宬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禹翔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819萬0,6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,18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