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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被   告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議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嵩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依原告主張被告 占用土地面積5,227.49平方公尺核定價額新臺幣(下同)2,894,49 0 元,加計不當得利金額116,234元,合計為3,010,724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,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