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4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
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
被 告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議云
上列原告與被告嵩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依原告主張被告
占用土地面積5,227.49平方公尺核定價額新臺幣(下同)2,894,49
0 元,加計
不當得利金額116,234元,合計為3,010,724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0,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