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6號
聲 請 人 天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玉奇
人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祭祀公業義渡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
佰萬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