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 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赫德士企業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赫德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 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萬1,305 元 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,尚應補2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 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,040元,逾  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,繕本   逕送他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