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9號
原 告 力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,曾
聲請對
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元,
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
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