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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  告 育達人力仲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結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晶菁、邱樹棉間履行協議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