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1號
原 告 陳沛宇
訴訟
代理人 林君鴻
律師
林育瑄律師
被 告 擎業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家騏
上列原告與被告擎業建設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煜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