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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決議無效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  告 王榮昌 被   告 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   告 佳辰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、楊惠琪律師、佳辰地產有 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伍佰壹拾肆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煜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