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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簿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  告 陳玉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新螺絲有限公司間交付簿冊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報原告因本件請求,所受之財產上客觀利益數額為多少及   依此金額計算,以繳納裁判費。 二、倘未能查報前項之金額,因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  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  一定之。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,原告應於  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