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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  告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查報起訴狀附表所載物品之價額 ,並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3,143,182元之金額後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