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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  告 大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,576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