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
原 告 大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惠敏
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振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,576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