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1號
原 告 創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成滄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竹縣關西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0萬1,1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
,7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美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