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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  告 謝金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鄭曉汶間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捌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