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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  告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志憓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被告羿昇科技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零陸佰伍拾捌元,應   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玖拾玖元   。 二、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