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號
原 告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朴志憓
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羿昇科技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零陸佰伍拾捌元,應
繳
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玖拾玖元
。
二、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