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
原 告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德
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
被 告 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政杰
人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,曾
聲請對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
司、蔡政杰等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,應繳
裁判費
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