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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  告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  告 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杰 人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,曾聲請對被告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   司、蔡政杰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     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    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