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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萬1,388 元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4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,尚應補9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,960元,逾  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,繕本   逕送他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