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
原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江隆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萬1,388 元,應
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0,4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9,9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,960元,
逾
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
準備書狀1 份到院,
繕本
逕送
他造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美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