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  告 鍾弘源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、全豪小客車租賃有限 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,勞動 事件法業經司法院公告定於民國109年1月1 日施行,而依勞動事 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,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 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,除施行細則第3 條情形外,於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,就裁判費之徵收,依起訴、聲請上訴抗 告時之法律定之。本件原告係於108年12月26 日提起本訴,則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規定,應依起訴時之法律規定,徵收本 案裁判費。查,原告係分別向被告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請求 給付退休金新臺幣(下同)35萬2,800 元本、息,及被告全豪小 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13萬3,400 元本、息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77條之13 規定,訴訟標 的金額合計48萬6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且原告上 開請求被告給付項目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列「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」,故本件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無須暫免徵收2分之1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