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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璟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新竹縣立博愛國民中學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