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
聲 請 人 璟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瑋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新竹縣立博愛國民中學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
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 記 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