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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 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本件係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 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 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