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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  告 鉑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輝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勵信科技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  臺幣(下同)223 萬1,25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3,   176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2 萬2,   67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2,676 元,逾期不   補正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,繕本   逕送他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