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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  告 明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鴻佳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  (下同)30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。茲依  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700 元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