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4號
原 告 明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鴻佳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秀蓮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0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700 元,
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