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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  告 王獻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      黃俊穎律師       姚智瀚律師 被   告 仟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千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3千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