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
原 告 王獻煌
訴訟
代理人 楊明勳
律師
黃俊穎律師
姚智瀚律師
被 告 仟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千鈺
上列原告與被告仟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3千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