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
原 告 梁淑玲
被 告 永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冠庭
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
同 )375萬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