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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股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  告 曾彥鈞       林恒光       吳鳳珍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      林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表明請求給付股票之交易價額,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命原告 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起訴時系爭股票交易價值之證 明,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