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9號
原 告 曾彥鈞
林恒光
吳鳳珍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林君鴻
律師
林育瑄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表明請求給付股票之交易價額,使本
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命原告
應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起訴時
系爭股票交易價值之證
明,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
費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