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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  告 鴻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 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