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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 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 佰伍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 萬零壹佰貳拾捌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