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5號
原 告 立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淑玲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精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2萬3,876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3
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,530 元,
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