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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  告 立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玲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 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  為新臺幣(下同)32萬3,876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3   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,530 元,逾期不補正即   駁回其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5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