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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  告 帷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福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翔博金屬建材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  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9 萬9,416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 5 萬2,4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   5 萬1,9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 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 萬1,980 元,  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,繕本   逕送他造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