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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達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達盛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,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佰肆拾貳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 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