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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  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被告美福聚建設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壹仟     伍佰陸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肆     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     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