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2號
原 告 林更懋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58 萬9,982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6,
74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6,741 元,
逾期不
補正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