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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  告 林更懋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  臺幣(下同)158 萬9,982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6,   74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6,741 元,逾期不   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