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3號
原 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佳煜
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,曾
聲請對
被告國賓大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,應
繳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。
二、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