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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  告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煜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,曾聲請對被告國賓大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,應  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。 二、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