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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 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 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