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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  告 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 捌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 貳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