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
原 告 溫宇程即尚富工程行
訴訟
代理人 曾艦寬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
捌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
貳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