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9號
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文治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
報酬等事件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
拾元。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
起訴狀應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