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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 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   拾元。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起訴狀應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嚴翠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