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5號
原 告 陳全炎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
聲請對
被告固立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繳
裁判費
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亭筠